AI幻觉两个判决截然不同:名誉侵权时平台责任更重

2026/05/15 11:49阅读量 2

杭州互联网法院与南京法院近期对AI幻觉引发的两起案件作出不同判决:一起中AI平台因用户承诺“答错赔10万”被诉,法院认定AI无独立法律人格,平台免责;另一起中百度AI捏造律师被判刑信息,法院终审认定平台构成名誉侵权。差异关键在于名誉权侵权时,平台需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抗辩。

事件概述

近期两起涉及AI幻觉的案件出现迥异判决,核心差异在于是否涉及名誉权侵权。

核心信息

  • 案例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用户向AI查询高校招生信息,AI生成不准确内容后坚称正确,并承诺“若内容有误将提供10万元赔偿”。用户后来从官网核实信息有误,起诉平台索赔9999元。法院认为AI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其生成的承诺无法律效力,平台无需担责。
  • 案例二(南京):律师李某在百度搜索自己姓名和职务,AI回复显示其因爆炸罪被判刑三年(配律师袍照片)。实则完全子虚乌有,真实为同名他人判决被AI张冠李戴。法院终审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令赔礼道歉。

值得关注

两案差别原因:普通对话失误仅属合同纠纷(平台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履行显著标识、违法内容过滤、备案与安全评估等义务后即可免责);但涉及名誉侵权时,捏造内容会降低他人社会评价,AI系统性、规模化自动造谣远超传统场景,平台角色从被动服务者向主动内容发布者倾斜,需承担更强事前审核义务。
具体注意义务包括:

  1. 更高标准的事实核查:当用户输入高度指向性描述(如姓名+职业)时,平台应预见到高风险,设置更严格的提示词过滤与输出检测机制,并以更醒目方式提示用户内容可能失实。
  2. 更高效的干预与阻断机制:名誉侵权具有持续伤害特性。若平台接到投诉后仅删除某次生成记录,但类似提示词仍生成同样侵权内容,法院可能认定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百度案中一审已消失的幻觉内容二审时再现,说明需要建立主动干预机制。
  3. 真假混合内容更高识别义务:半真半假信息(如将正常业务调整渲染为资金链断裂)更具迷惑性,平台需投入技术资源识别。
  4. 特定高风险群体特别保护:律师、医生、公众人物等职业社会评价与职业发展紧密相连,平台应设置更高级别审核与警示规则。

总结

AI平台若继续依赖传统避风港机制应对名誉侵权,将非常被动。建议建立内部高危词库事前审核、生成阶段实时拦截高风险输出,以及快速投诉与人工复核机制,以在技术创新与法律责任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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