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涉人工智能案件裁判原则:善尽义务且无损害不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并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容错”空间。报告指出,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出现差错但研发者已尽注意义务且未造成实际损害,法院将认定不构成侵权;同时强调对利用AI侵害权益、扰乱秩序的行为将坚决规制。该表态旨在平衡技术创新风险与法律监管,促进科技向善发展。

事件概述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司法审判提出了明确指导原则。

核心裁判规则

  • 确立“容错”空间: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需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容错”边界。
  • 免责情形认定: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中出现差错的情况,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将认定不构成侵权:
    1. 研发者已善尽注意义务;
    2. 未实际损害原告权益。
  •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予以规制。

政策导向

上述司法导向旨在通过厘清责任边界,既保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科技向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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