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两法院对AI搜索责任认定截然相反: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2026/06/22 07:35阅读量 5
德国慕尼黑法院和柏林第二法院在短短几天内先后对谷歌AI搜索概览做出责任认定截然相反的判决。慕尼黑法院认为AI概览是自主生成的新内容,谷歌须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柏林法院则认为AI概览只是搜索结果的展示形式,不构成侵权。我国司法风向倾向于柏林法院的逻辑,AI搜索平台大概率可继续适用避风港规则。
事件概述
德国接连出现两起围绕谷歌AI搜索概览(AI Overviews)的侵权诉讼,两法院结论完全相反,核心分歧在于AI搜索是中立平台还是内容发布者。
核心信息
- 柏林第二法院(商标侵权案):用户搜索香水平替时,AI概览展示了涉嫌侵权的仿制商品链接。法院认定AI概览只是第三方内容的新型展示形式,谷歌未自行使用涉案商标,且原告未能证明与谷歌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慕尼黑法院(名誉侵权案):AI概览通过整合、重构、创造生成了全新独立陈述,谷歌已从平台转变为内容发布者,不能援引“通知-删除”避风港规则免责,须承担直接责任;仅被动展示传统链接才适用间接侵权规则。
- 中国司法倾向:结合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秘塔搜索著作权纠纷等实践,类似“香水平替链接”案中,AI搜索提供自然链接仍属信息定位服务,可适用避风港规则。仅当AI主动推荐违禁敏感品或与推广广告深度融合时,注意义务才会提高。
值得关注
两法院在同一国家内对新技术的法律定性出现根本矛盾,表明AI搜索责任归属问题尚未有统一结论。中国在鼓励技术创新与保护权利人之间仍需探索平衡。
